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建人函〔2018〕21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行业主管局,中直驻皖和省直有关单位、省工商联、省人才服务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单位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申报对象为:全省各类(含中直驻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的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皖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对象为: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等行业企业以及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任职、聘任、考核等年限。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今年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二)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申报者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应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2〕1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职称与职业资格的衔接。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且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四)非国有职称和社会化职称的衔接。从今年起,我省不再开展非国有职称的评审工作。以前通过非国有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途径取得的职称,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五)职称认定。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建设工程系列专技人员均须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2018年前已经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且符合初次认定中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评审。
(六)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省人社厅要求,2016年之前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72学时,2016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继续教育总学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今年专技人员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招标的三家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5个专题中任选2个专题学习。专业科目学习需为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职称。持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申报社会化职称的申报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且符合初次认定中级职称的申报人员,需从今年起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七)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评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和省人社厅《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
(八)破格申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九)面试答辩。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各层级、各专业职称的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员撰写的论文或技术报告进行命题,测试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答辩合格者(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程序
2018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材料申报
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协同办公→办公系统→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60.166.10.149:8081),按照操作说明和如下步骤如实进行填报。
1.登录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后,请先在下载中心下载《用户操作手册》,按照说明逐步进行操作。
2.申报者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页面可供选择的专业,谨慎选报所申报的专业。
3.申报者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要求,逐项扫描、上传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可读,无图片颠倒、字迹模糊等情形。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篇幅较大较长、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4.申报者网上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至9月17日,各市(省直管县)、省直单位、省工商联、省人才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厅建设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核并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二)纸质材料报送
1.需报送的纸质材料(相关表格及委托评审函、承诺书、公示证明文本均可在完成网上申报后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并下载打印,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打印正式版)包括:
(1)由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省工商联、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职改)部门、厅建设服务中心向省建设工程系列高评会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委托我省建设工程系列高评会代评的,须按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2)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或中直驻皖及省直单位、省工商联、厅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2018年申报建设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1份。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申报人员,可由本人打印。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由申报者本人签字。
(4)所在单位公示证明1份。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表内贴本人近期2寸彩色同底证件照,另交1张贴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第1页空白处。
(6)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时,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7)破格申报人员,报送《破格申报审批表》1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业绩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审核后退回)。
(8)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表2份,1份贴于资料袋上,1份放在袋内。
2.纸质材料报送要求。申报者完成网上申报后,按下列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先送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报送纸质材料。
(1)市、县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广德、宿松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初审,由各市(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统一报送材料。
(2)各级工商联有关会员单位的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省工商联初审、报送材料。
(3)驻外省建设企业人员: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厅建设服务中心初审、报送材料。
(4)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初审,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材料。
(5)省直单位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经上级主管人社部门初审,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省直单位及中直驻皖单位为10月9日、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及省工商联为10月10日,合肥、芜湖为10月11日,宿州、蚌埠为10月12日,阜阳、淮南为10月15日,滁州、六安为10月16日,马鞍山、亳州为10月17日,宣城、铜陵为10月18日,池州、安庆为10月19日,黄山、广德为10月22日,淮北、宿松为10月23日),逾期报送以及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正高及破格申报人员面试费为100元/人。以上费用均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或者省工商联、厅建设服务中心统一收取、集中交纳,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由个人直接交纳。
五、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对照标准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相关工作。申报材料(包括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和所在单位以及各市(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工商联、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二)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三)本通知未尽事项,以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8〕5号、皖人社秘〔2018〕233号等文件为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202室。
联系电话:0551-62871270、62871578。
建设工程职称管理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551-62871291、62871564、62753871。
2018年8月20日